---三十年来的回眸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持续飞速发展,伟业辉煌,世界震惊。但是我们只是沉醉辉煌以陶然,那说明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因为头脑还不够清醒,立足点也不够高,眼光又不远。不论成绩多么卓著,我们都必须认识到,每一项成就的取得都是多么的不容易,或者说多么的艰辛。由于我们当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利的因素很多,阻滞的力量也不小,所以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庆幸成绩的同时,还必须加倍地重视克服消极因素。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比较突出的也是破坏性较强的消极因素,那就是腐败问题。这是无需讳言的。就腐败所产生的因素来看,其主因正是拜金主义作祟,这跟世界各国腐败产生的原因相同。但是,有一种催生剂倒是我国所独具的,这一催生剂就叫做“不痛不痒”的罚款。 罚款一词虽然古已有之,但在改革开放之前,它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似乎已经被人们忽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人们对钱的欲望越来越大,占有欲越来越膨胀,拜金主义开始弥漫。随着拜金主义的弥漫,各种各样的罚款迅速泛滥起来,但不管是哪一种罚款都有一个共性---不痛不痒。之所以会是不痛不痒,主要是因为当时财富比较少,胆子也不大,变味变质是后来的事。 有件小事虽然发生在二十年前,由于那事太出我所料,因此至今记忆犹新。我在中华门汽车站候车,身边的一位候车者漫不经心地吐了一口痰在地上。说时迟那时快,一位执法者(卫生监督员)从隐蔽处窜了出来,并把攥在手里的红袖章一抖说:“罚款,两毛钱!”那位被罚的人很不服气,一不告知,二不公开身份,三有设圈套坑人之嫌。吵归吵,罚款不交走不掉,于是他掏出一元钱递过去,却慷慨地说:“不找了,我再吐四口。”说到做到,他真的啪……又来了四下。这看似小事,实则大事。它告诉我们,约法自身不严肃,得到的很可能是轻慢;同时导致了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精神上的腐败。 也是在好多年以后,听一位去过新加坡朋友说,新加坡城如何如何的美丽,街道如何如何的干净。为什么会那么干净呢?据说靠的是严法治理,在街上吐口痰很可能要后悔一辈子。如我见过的那一位,要一口痰罚他几千元或万元,后边的那四口他肯定不敢吐。法无尊严就不叫法,可以叫它儿戏。 在媒体上也看到过一个故事,事情发生在美国。说是一位消费者在美国用餐,不慎嘴被餐具给划伤了。打官司,消费者胜诉,法院判老板赔偿1.6亿。上帝啊上帝,消费者是真正的上帝! 前不久听到了一件发生在本市东山镇的事,一位张姓小老板以开浴室为掩护,逼迫良家女子卖淫。案发后判决是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这案虽说不算太重,但毕竟是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五千元数目好像不小,但对干这种行为的人来说,仅是蜻蜓点水。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就是让他继续做生意。凡是违法经营者,怕的不是罚款,怕的是不让干,因为那些行当不是暴利就是坑人。这位小老板会洗心革面、改恶向善吗?怎么可能!他高兴还来不及呢,五千元买了个宝贵经验。可是胆大妄为,以至无法无天。可见以罚代惩催生腐败为不诬。 这位张姓小老板不光是非法经营的问题,而是带有黑社会的性质。他不仅养着一帮打手,还有较广泛的社会联系。何为黑社会?我的定义是:违法者与执法者勾结牟利。有些执法者为什么会对违法者充满着温情,据深知内情的人士分析,那是想保留财路。大家都知道赖昌星那桩震惊世界的大案,有人就怀疑可能就跟有关执法部门保留财路有关。基层执法机关所得罚款不是如数上交,相当一部分要留成作福利。实则是上级在鼓励基层多罚款。这又是催生腐败的一个例子。 不痛不痒之罚款的再一种类型是,罚款额上限和下限的跨度太大。比如私家车和出租车驾驶违章,罚款额为50-500元;机动车无照运营(黑车)罚款额为5000-50000元。对此,立法者指导思想是什么,依据是什么,老百姓搞不清,人们就会产生质疑,认为其中藏有大量有毒“细菌”,或者是暗示着什么。再说,刚性是所有法律的本质特征,跨度如此之大的罚款条例,便失去了法律特征。如果被处罚者较起真来,又该如何。 对于那些较上规模的企业,以罚代惩的办法又有别于私人小老板,在罚款之前还要加个缓冲空间----整改。劣质烟酒、药品、饮料、食品、建材之类,大多都出自这类企业。毒酒死人的事发生过多起,饮料食品致人中毒现象亦屡见不鲜,至于建材问题就更严重了。四川地震造成的悲剧,就是最深刻的教训。置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于不顾的奸商,能以罚代惩吗?靠所谓的整改能真正解决问题吗?尤其所谓整改,简直把奸商当成圣人了。谁来整?自己整。改没改?不知道,不了了之。如果他们还有良心,怎么会有当初呢? 这类企业主都是聪明人、金算子,既然出了纰漏,捂又捂不住,罚起款来可不会是小数目,怎么办?歪门邪道是他们的最佳选择。不用意志薄弱者,纵使你钢铁的意志,也会让你的皮一层一层地脱落。想不腐败绝不容易。 想不到竟然有人为之辩解说:这是人性化执法。非也,这是在诡辩,人性化执法是对以外的野蛮执法而提出来的。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阶级斗争理论是上层建筑领域处理一切问题的指导思想,认定是否有罪的方式方法也与之相辅相成---有罪假定。目的是为了突出严和狠。先假定有罪,后征寻证据。即使找不到证据,还可以编造出足够的假证据,再通过逼供让其承认,画押。人民的公检法怎会有错呢!于是,冤假错案如江河决堤,吞没神州大地。人性化执法的真实价值,就是对这段不堪回首的历史的否定,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那不是腐败的护身符。人性化执法的法理意义也是正确的,是值得称颂的。一、它以无罪假定,取代了有罪假定;二、以调查取证,法庭辩论取代了逼供信;三、嫌疑人的人格得到了尊重,废除过去的随意打骂和侮辱;四、即使有罪,他仍可享有通讯、亲情、合法财产的权力等等。 如果以人性化执法为借口,对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施以以罚代惩,或网开一面,那就是为腐败做辩护,那就是姑息养奸,那就是沆瀣一气。古人说:法,平也。又有人说:法,正人,去恶也。法的平,代表的是整个社会,如果对犯罪分子平了,就是对广大善良人民的不平。不平则鸣,那可是对安定和谐的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地惩治腐败,我有三点呼吁:其一,把“反腐倡廉”口号,调为“惩腐倡廉”,以示决心;其二,为了建设起过得硬的执法队伍,首先要创立一部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专门法律;其三,真的不痛不痒,从轻,不罚;否则从严,重罚。法在刚严,半点柔性和弹性,都是对法不尊重。 民盟机关支部 张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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