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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总支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0-11-2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总支委员会的工作,增强总支的活力,团结广大盟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民盟南京市委对总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如下的意见:

    一、总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1、总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在民盟南京市委的领导下进行。

    2、总支委员会的委员通过协商确定。总支所属各基层支部的主委为总支委员会委员,同时还应按照盟章所规定的盟的干部基本条件,选拔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心盟务、乐于奉献、有参政议政积极性和一定能力的年轻盟员进入总支委员会。

    3、总支委员会推选主委一名,副主委数名。主、副委候选人的提名,经总支委员会全体委员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协商确定。盟市委组织处将商定的主、副委候选人与所在区的中共区委统战部进行沟通后,提交盟市委主委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总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可以采用等额或差额方式进行。

    4、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时进行换届。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总支委员会的换届和调整须经盟市委批准。

    二、总支委员会的工作思路

    5、总支委员会要认真抓好三个学习,即抓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抓好中共统战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抓好盟史、盟章、盟的优良传统和盟的知识的学习。

    6、总支委员会要不断增强三个意识,即增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意识;增强参政党和参政议政的意识;增强提高盟员自身素质的意识。

    7、总支委员会要密切三个联系,即密切与中共各区委统战部和区政协的联系;密切与各基层支部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的联系;密切与基层支部和盟员的联系。

    8、总支委员会要坚持开展三个活动,即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议政活动;开展支部之间和盟员之间的交流、联谊、学习、评比活动;开展发挥盟员智力优势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三、总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9、根据盟市委的工作意见,制定总支的工作计划,落实盟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10、指导基层支部制定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定期总结交流基层工作经验;评比表彰先进支部和先进盟员。

    11、总支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总支工作手册,如实反映总支工作情况,按时上交工作手册。

    12、参加基层支部活动,指导基层支部工作,帮助基层支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探索抓好基层支部建设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并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

    13、走访基层支部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交流情况、协调关系,争取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14、加强和各兄弟民主党派的联系和交流,借鉴经验,不断改进总支工作。

    15、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撰写建议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为区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发动盟员为盟市委提供信息,反映社会动态,提出建议。

    16、向盟市委推荐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优秀盟员。

    17、发挥盟员的特长和优势,开展送教助学、健康法律咨询、关心弱势群体等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活动。

    18、关心离退休老盟员,协助退休支部开展活动。
 
    19、发动盟员为《南京民盟》等盟内刊物及南京民盟网站投送稿件,宣传盟员先进事迹、报道基层盟组织的活动情况。

    四、总支委员会领导班子的建设

    20、总支委员会领导班子是总支的政治核心,要组织盟员完成本总支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盟市委报告工作。

    21、总支委员会领导班子应该成为整体素质优良,民主、团结、务实、开拓的坚强领导集体。

    22、总支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热心盟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在政治上自觉接受属地党组织的领导。在盟务工作中执行盟市委决定,认真贯彻有关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盟组织和盟员的监督。

    23、总支委员会领导班子的职责:
    主委负责全面工作,负责与盟市委的联系、汇报工作,传达盟市委的决定、决议并组织实施。
    副主委协助主委工作,并根据本总支的实际情况,可以分管组织、宣传、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工作。

    五、总支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与管理

    24、总支委员会的经费是指由盟市委、区委统战部下拨的经费及其它合法渠道取得的所有款项。

    25、总支委员会的经费使用要经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26、总支委员会的经费要指定专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每笔款项的收支都要有二名经手人签名。

    27、总支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每年要向全体总支委员通报,并按照盟市委的要求,认真填写总支工作手册中的总支经费收支登记栏目。

    28、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制定的《关于加强总支工作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民盟南京市委员会
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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