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全委会议) 一、市委会是各民主党派市一级领导机构,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党派工作。 全委会议职权是: 1、贯彻、执行本党派上级委员会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听取、审定本党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本党派市级组织内的重大事项; 4、选举主委、副主委和常务委员,任命秘书长; 5、根据常委会提议,决定召开同级代表大会。 二、全委会议由常委会召集,每年举行1--2次,经常委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必要时也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三、全委会议由主委主持,或由主委委托的副主委主持。 四、出席全委会议的委员未过半数,不得通过决议或决定,会议的表决方式有: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和鼓掌通过。 五、全委会议议程由主委会议提出,交常委会审议,再经全委会通过后执行。 六、在全委会议正式举行七天前,应将开会日期、议程草案、主要文件送达全体委员。 七、委员在全委会议上的发言应记录存档。 八、全委会议可视情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1、名誉主委和顾问; 2、所属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3、副秘书长和机关工作部门负责人。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全委会举行扩大会议时,由常委会决定其扩大范围。 常务委员会议(常委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由主委、副主委、秘书长和常委组成,在全委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党派工作。 常委会议职权是: 1、组织实施上级组织和全委会议的决议与决定; 2、审议召开全委会议的有关事项,召集全委会议; 3、讨论、决定本党派市级组织内的重大事务; 4、审议通过重要规章制度; 5、听取审议所属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全委会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讨论、决定重要人事安排,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2次,经主委会议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三、常委会议由主委会议召集,由主委或受主委委托的副主委主持。 四、经主委会议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常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主委会议确定。 五、出席常委会议的常委未过半数,不得做出决议与决定。 六、常委会议的议程由主委会议提出,经常委会通过后执行。 七、在常委会议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议程草案及主要文件材料送达全体常委。 八、常委会议可邀请副秘书长和机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记录存档。 九、未设常委会的党派,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由全委会议或主委会议参照执行。 主任委员会议(主委会议) 一、主委会议由主委、副主委组成,秘书长列席。在常委会议闭会期间,主持、处理市委会的重要事务。 主委会议职权是: 1、学习、讨论、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南京市委重要会议与有关文件精神; 2、贯彻、实施上级组织和市委全委会、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3、召集常委会议; 4、审议市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提交常委会审定; 5、讨论、通过市委会的重要调研课题、重要提案以及在市政协全会上的大会发言; 6、讨论、决定重要人事安排和有关建议名单,通过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的任命; 7、讨论、决定市委会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置或撤销; 8、审批党派新成员,决定成员的表彰奖励和组织处分; 9、审议决定市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进出、奖惩、任免; 10、讨论、决定市委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主委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主委会议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 三、主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主委或由主委委托的副主委召集、主持,会议记录存档。 四、主委会议召开日期及议程由专职副主委提出,主委决定。 五、主委会议出席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不得作出决议与决定。 六、主委会议,可以邀请副秘书长、机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七、主委会议因事缺席者,应由专职副主委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有关决定。 民革南京市委员会 民盟南京市委员会 民建南京市委员会 民进南京市委员会 农工党南京市委员会 致公党南京市委员会 九三学社南京市委员会 台盟南京市委员会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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