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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7-05-0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国务院法制办制订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非常好,也非常及时。这对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营运,以及政府如何进行有效地扶持、管理和监督企业定下了规矩。在看了《草案》以后,觉得在立法的时候,应该更详细、更全面、更具操作性一些。

        现在许多城市的公共交通,绝大部分是在垄断经营。它们一方面享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企业免税、公交场站土地资源无偿划拨、经营线路资源无偿得到、大量的车辆购置补贴、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公交车身可做广告等等);另一方面,却不思进取,经营成本居高不下,躺在政府怀里吃皇粮。没有钱就涨价,不给涨,就降低服务质量,让广大市民逼政府为其粗放式的经营管理买单!

        目前,城市公共交通普遍存在着以下三大问题:行业垄断、质次价高、效率低下。

        首先说行业垄断经营。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基础服务设施,应该说具有特殊的地位,也是城市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我们知道,每一条营运线路(包括郊区线路),其实就是一个资源。如果一条线路由一家营运企业来经营,就必然产生垄断。因此,不管一个城市有几家公交企业在营运,只要一条线路由一家企业经营,这就是垄断。几年前,南京市雅高公交公司在其经营的17路公交线路上,采取空调车不开空调就收取普通车的费用,并为此调整了刷卡机的程序,此举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但2天后,就遭到了有关部门的封杀。而移动通讯业引入了联通公司以后,其竞争带来的好处有目共睹。

        再说质次价高。现在南京市的公共交通车辆,车况差、卫生差、车价高、不开空调照收空调的钱。(1)车况问题,南京市的大部分公交客车是由原公交车辆修理厂生产,由于修理厂本身技术水平、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等等都是低水平的,故其出厂的车辆,质量差,可靠度低,连带其公里维护次数、维护费用均比较高;车辆由于不是正规大型客车厂家生产,其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水平低,发动机耐用性差,油耗高,造成燃油费用增大;由于生产规模小,单车成本就显得非常高。以上“三高”问题,是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后说效率低下。许多线路车辆间隔时间长,车少人多。对市民反映的问题,久拖不解决。

        为此,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这些问题。有些可以解决的问题,如车辆购置、车辆车型、普通车和空调车收费等问题,应该在草案中加以确定;而垄断经营等问题,目前只有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监督、广大乘客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三方面共同努力,建立企业诚信质量服务体系,为其下一轮取得线路经营权给予客观和公正的考量。

        建议:在第一章总则加上一条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交通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考核结果应公布,并与其下一轮的经营权相挂钩。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指定一家或多家独立的审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的营运企业进行经营审计。核算其合理的经营成本,并将结果在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

        在第三章设施建设加上一条
        第二十三条  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其营运的公交车辆,必须采购自国家大型客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车辆。自本草案生效之日起,用3-5年时间,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能耗超标的,或排放超标的车辆,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将给予扶持。

        注:由于公交车是一个人群密集区。因此,公共安全卫生就是第一位的。封闭式车辆易使人产生胸闷、呼吸不畅等感觉;尤其是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的人上车后,极易造成交叉感染。所以,草案应当在附则中将车辆类别、类型和结构确定下来。即不管是哪一类、哪一型的车,不管是空调车或是普通车,都必须采用全开窗式的车辆,不得使用封闭窗式的车辆。

        第四章线路经营第二十四条改为:对新开辟的线路,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经营企业历年来的营运业绩、综合考核结果等指标,再结合各家企业的报价情况,择优选定线路的经营者,并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对经营期限届满的线路,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经营企业历年来的营运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及其报价情况,再确定有哪家企业来经营这一组线路。并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

        注:为了防止有的企业因此条款而故意放弃冷门线路,建议:将经营企业的所有线路用冷热搭配为一组的形式来定其经营期限。一个企业所经营的线路可分为若干组。

        以上是我对《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的几点建议。供立法时参考。

民盟鼓楼综合支部  唐锡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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