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二十年多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将于今年九月一日正式施行了。这对全国人民和两亿多适龄儿童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喜事。纵观新的义务教育法,我认为它至少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它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事业性质、管理体制和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 例如:它确立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同时,它还明确了: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它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应当均衡发展的原则,不允许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不允许校内分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等。 这些重大原则问题的明确定位,对保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平等地享受到国家标准的九年教育,是至关重要的法律保障。 亮点二:建立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有限的经费使用效益不高,城市与农村、地区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等问题一直是困扰义务教育健康均衡发展的瓶颈。现在好了,新的义务教育法专门用了九个条目的篇幅,详细地阐述了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问题。这里特别提出了从国务院到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其纳入财政预算的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相信这个机制会对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实实在在的支撑作用。 亮点三:首次详尽制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这次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共用了十个条目来规定在本法实施过程中,包括上至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到基层学校的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如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包括国家教育部长在内的高级官员,也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这表明新法的法律分量厚重,意识强烈,这相当于给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加上了一道保险,相信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当然除了上述三大亮点之外,也感到新的义务教育法似乎还有一些意犹未尽或不尽人意的地方,现提出来和大家商榷: 第一,新义务教育法没有明确提出义务教育在整个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只说它是一项公益事业,似有意犹未尽之感。事实上,我认为国家应当把对少年儿童的教育问题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上去考虑,根子正苗子壮,国家才能有希望,这是一个千年大计,不可小视。国家要改变目前重高等教育、轻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倾向,花大力气把根苗问题解决好。 第二,对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的建设问题,我认为本法体现的远远不够。经过我们前几年的调查发现,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的质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国家将采取什么强有力的措施来解决师资队伍后备人才的问题,没有。只是用“鼓励”、“支持”这样的字眼号召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建议国家应多做些调查,拿出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的高质量、高水准和后继有人。 第三,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问题,我认为本法的表达也有些模棱两可,闪烁其辞。本法中说,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句话很让人费解,在不低于前面还加上个“应当”二字是什么意思。近几年的实际情况表明:任何一个地区,教师的实际收入大约只相当于当地公务员的一半左右,如何体现这个“应当不低于”,本法没有给出明确的保障措施,这对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是十分不利的。 总得来说,新修订的这部法律,对保障义务教育健康均衡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谨希望:有了一部好的法,就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不走样子,不打折扣,要让它真正成为全国人民热忱欢迎的法,心悦诚服的法。我们衷心地期待着这一时刻的到来。 民盟南京市委副主委 李成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