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动员令。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不断明晰和丰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各项要求,其中就包括“法治小康”目标和任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法治方面的重大变化包括: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这是从法律方面给法治小康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高水平建成一个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强富美高”要求、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是省委提出的明确要求。“全面”就意味着市民能享受到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法治等各个方面的小康,“法治小康”是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法治小康”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之间的基本适度和平衡 是实现“法治小康”的首要判断标准 从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满足关系来看待“法治小康”,意味着群众对法治的“需求”,特别是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渴望应当得到制度的基本保障,表现在群众的法律诉求上,应当在法律制度上实现“有诉必应”,特别是群众的权利诉求应当得到制度上的充分救济。因此,“法治小康”就是要进一步扩大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防止出现诉求死角和被法律遗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要从制度上解决群众“法治”的最低需求问题,关键是要解决好当下最重要的社会问题,即信访量过大,过分依赖信访机制来消化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的问题。 为实现法治小康,我市应当依法加强信访工作。第一,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第二,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第三,全面推行“阳光信访”,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建立网上受理信访平台,推行信访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跟踪、督办、评价。第四,健全完善诉、访分离制度,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除此之外,还应完善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提升调解效力。推动各级机关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各个类型的矛盾纠纷。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企事业单位、镇街、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间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体系。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是实现“法治小康”的必备条件 中央和省委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治省的战略部署,都把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放在重要位置,此次宪法修正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设区的市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构建了新的立法体制,为推进设区的市的民主法治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不仅是地方立法体制的重大变化,也是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进展,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进步。因此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将是实现“法治小康”的必备条件。 为实现“法治小康”,我市应强调法治系统性、前瞻性、地方特色和及时性,并加强政协的立法协商工作,确保我市的立法质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注重精细化立法。要多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二是注重专题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以及重点条款,要召开专题论证会,听取立法专家顾问、高校学者、企业法务人员和村(居)委会基层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三是注重规范立法技术标准。就提交法规、规章的文本、格式等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要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规范地方立法技术标准,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是“法治小康”的重要判定标准 在小康社会中,法治的价值应当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的精神应当无处不在。每一位市民的日常生活、城市的每个角落、从基层草根到领导干部,都应当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来看待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交往关系,正确地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义务,有效地保护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与自由。 为此,我市应当健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支持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让广大群众成为南京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法治小康”的参与者、维护者、建设推动者和受益者。 市政协委员、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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