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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范美忠
[发布日期: 2008-06-2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大地震后,时任都江堰市光亚中学教师的范美忠在网上发了一张帖子,曝出自己在地震时丢下正在上课的学生于不顾、抢先跑出教室一事,并发表了一番议论。近日,有消息说范美忠已经离开光亚中学。网上对范美忠的举动议论纷纷,有人谴责范美忠缺乏职业道德,甚至送给此公一个“范跑跑”的称号;有人认为范美忠此举是任何人都有的本能,“取消”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违法。唇枪舌剑,各执一端,令人难以判定孰是孰非。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评判范美忠的行为,也要依据法律和法规。法律是以条文形式确定下来的、最低限度的强制道德,它规范了我们的所有言行,当然也包括教师的一举一动。我查到的与教师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3号令)。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觉得四川省和都江堰市教育部门对范美忠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范美忠原本就不符合教师的任职条件,也不适宜继续担任教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范美忠虽是北大毕业,但并非师范生,他自己也说没有参加过教师资格考试,自然也不会有《教师资格证》,也就是说,在这之前,他不属于国家认可的教师。当然,在部分地区,教师紧缺时,这类人可以当民办教师或是代课。范美忠本没有教师资格,所以也就谈不上“开除”,比较适合的说法我觉得是光亚中学不再聘用他当教师了。

        2.范美忠在被光亚中学聘用为教师时,发生地震。这时范美忠应不应该不管学生先跑?我觉得不应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学校管理及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范美忠在接受光亚中学聘用时,也就具有了在危险境况时“及时转移、疏散学生”的责任,不履行责任。

        也许,由于范美忠不是国家认可的教师,也没有因他先跑造成学生的重大伤残,从法律角度讲,不能对其起诉。但是,他这一做法,不是从另一方面说明他不具备教师的思想品德吗?这种人是不能算教师的。

民盟南师附中支部  孙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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